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6〕108号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6年6月6日
安康学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加强二级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安康学院章程》和《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基层学术组织,是学院有关学术事项的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工作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致力于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7-9人单数组成,担任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委员数不多于三分之一,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秘书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学院民主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院学术委员由该学院聘任。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部分院外专家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科研与学科建设有关重要文件。
2.审议本学院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相关制度。
3.审议本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及培养方案。
4.对本学院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方案、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审议。
5.对拟上报各级各类科研教学项目、教学科研报奖等进行学术认定。
6.根据需要,对本学院教学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7.根据需要,负责本学院科研、教学奖励涉及的期刊级别、成果水平等进行审定并推荐。
8.对本学院拟报先进个人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审定并推荐。
9.对本学院拟引进人员或外出进修人员科研、教学水平进行评价并推荐。
10.加强本学院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本学院学术纠纷、学术失范、教学事故等行为的认定。
11.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结果应有文字结论,并由主任签字认可。
12.办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任期与条件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人数不多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治学严谨,师生公认度高。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内外学术同行认可,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多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学术委员的。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对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2.对院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对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客观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3.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包括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因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增补人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情况要形成纪要或简报在院内公开,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至少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凡提交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票数需超过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对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受理来自学院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相关会议,说明情况,但不参加表决,进行表决时需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安康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