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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
2015-11-26 10:37  

 

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5155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试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51019

 

 

 

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科研评价、重要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奖推荐、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由9-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科建设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设秘书1人,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受理、送达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等;审议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条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推荐上级科研平台建设方案,开展科研平台考核评估。

第五条 组织开展优势特色学科、硕士点培育学科评审,审议优势特色学科、硕士点培育学科建设方案,开展学科建设评估与考核。

第六条  负责对拟报国家、省重大项目及科技成果奖的学术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申报校外限项项目的推荐及校级项目的评审,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遴选评审。

第七条 受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委托,对申请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第八条  受学校委托,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聘任兼职(客座)教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价。

第九条  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争议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条  需要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运行及议事依照《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办公室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经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后需进行公示的事项,按要求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委员会秘书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该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委员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参加会议,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按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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