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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5-11-26 09:27  

 

 

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4153

 


关于发布《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令第35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已上报省教育厅进行登记备案,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为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健全内部结构治理,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1名;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以及在教学、科研方面突出,能够公正履行职责的副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基本程序是:个人自荐或院系、部门民主推荐,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令,结合我校实际,学术委员会组成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部门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成绩突出的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思想品德好,言行举止端正,为人师表。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全局意识,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教学、科研突出的副教授人选,应是该学科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发展潜质,能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任现职近5年来,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主持人,或者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科20万元、文科10万元。

②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③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④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三秦人才等专业技术荣誉称号,或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批准文件以政府公章为准)。

⑤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⑥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⑦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取得的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

第九条  结合我校不同学科专业情况,可聘任部分校外专家为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评价。根据学校发展,在校内各院系设置或者按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委员会分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分会按照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特殊情况,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者邀请校纪委监督。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需要,允许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 康 学 院

20141113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安康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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