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学校主站
科研处
 本站首页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科研平台  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  学科建设  下载中心  信息公开  学术活动  党建专区  学报编辑部  秦创原专栏 
研究生培养
 重点学科 
 科技创新团队 
 研究生培养 
 学科学术带头人 
 研究生导师 
 联培工作站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正文
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暂行)
2011-01-18 16:2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规定,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点的建设,建立和锻炼一支不断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持续和快速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把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教师遴选到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展现其教书育人的才能,为学校培养出高素质的研究生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布局,有利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第四条  学校根据现有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确定并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根据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岗位需要,按本条例规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学科所遴选的指导教师要能够形成一个梯队和学术群体,并具有协同攻关的精神与能力,能在研究生培养中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

第七条  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专业领域中指导研究生,凡指导教师改变专业或增加新的专业指导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条例所规定的遴选程序办理。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风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九条  任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教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副教授不超过55周岁(女教师在此基础上减少5周岁)。

第十条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本人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与学位授权点的研究方向一致;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及其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出版高校教材1部并获得省级奖励。

第十一条  具有可靠的研究经费支持,近5年来主持厅(局)级及其以上课题1项,并有足够的研究经费,其中理、工科类专业本人可支配到校经费不低于2万元,文史、经管类专业本人可支配到校经费不低于1万元。

第十二条  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具有讲授本科生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能为研究生开出12门学位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5年来以本人为主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通过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或获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其中,厅(局)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仅指主持人;厅(局)级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2名;厅(局)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指前3名;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指获得奖励证书者;鉴定成果的完成人指主持人。

第十四条  已经被其他高校聘请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对研究生进行了实际指导工作的我校教师;或已经在外校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引进人才自然增列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遴选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仍按以上条件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本人申请,学位点负责人推荐,填写《陕西理工学院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系)核实,复印件核实后须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所在学院(系)将申请人名单、《陕西理工学院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及证明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遴选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的需要进行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1/2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者,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1/2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者,为我校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自然增列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填写《陕西理工学院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后,报研究生处核实、备案。

第二十条  被正式批准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  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一般每年3月份进行一次;复查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3年进行一次;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保证指导工作的连续进行,并由研究生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

第二十二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复查遴选与资格取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按下述要求进行考核:

(一)为使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培养质量,必须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由各学位点从管理部门和学生两个层面进行,就科研、教学、育人等方面全面地考察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思想品质、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道德,说明是否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职责履行情况;

(三)各学位点在考核完后,把考核结果统一上报研究生处;

(四)对于考核优秀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同时上报调整预案,研究生处核查属实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并取消其研究生指导资格;

(五)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履行了指导教师职责的教师要进行复查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复查遴选是指已经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在三年任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进行复查,以确保指导教师的水平。复查遴选教师的科研成果认定,包括以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成果或奖励,以及作为通信作者发表的论文成果。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申请遴选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一)不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的教师;

(二)无故离校,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致使所指导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三)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学位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或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

(四)调离本校或长期离校者,或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者;

(五)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者;

(六)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二年不招生者;

(七)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者。

第五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其育人职责。关心研究生的成长,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的全面进步,培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强烈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处和各学位点所在学院(系)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录取、授课、论文指导等各项工作;

(二)协助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计划,并指导研究生制定、落实个人学习计划;

(三)直接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培养研究生独立的科研能力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四)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查阅资料、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听课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对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学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六)对毕业研究生的鉴定结论提出综合意见,并协助学院(系)和学校做好研究生的毕业派谴工作;

(七)掌握、使用好研究生培养经费

(八)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遴选或认定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处

第 三 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安康学院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20 陕ICP备 06001643号  地址:中国 陕西 安康市育才路92号 邮编:725000  

办公电话:3261072    3261932   3261801    邮 箱:aku_kyc@ak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