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队伍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
2、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调整硕士生导师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结构。
3、硕士生指导教师既不是固定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二、学科、专业范围
新增硕士生导师的范围只限于目前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及其相关的研究方向。
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为本学科学术水平较高且有明确研究方向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5岁。
3、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取得副高级职务的教师,同时须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对学有所长且近三年来取得突出成果的具有正高级职务的教师可放宽学位要求。
4、治学严谨,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
5、有一定学术造诣,近三年来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有可用于培养硕士生所必须的经费和条件。
四、遴选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材料汇总,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审核申请人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表决,表决的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的2/3、且全体委员的1/2为通过。
4、外单位专家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与我校专职导师相同。
5、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