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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2011-01-18 16:41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应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的角度,认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高质量研究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导师的素质要求

第一条  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熟悉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本着对培养研究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  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教育学生坚持真理,追求科学。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导师应了解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方向,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开展创造性的研究,获得富有创见的成果,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

 

第二章   导师的具体职责

第四条  了解并掌握研究生招生计划,配合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人才的工作,把好入门关,不仅要看业务水平,也要考核思想政治等全面素质,确保新录取研究生的政治和业务质量。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业务基础及健康等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学教育。同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关心研究生生活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及时与学校、学院进行沟通。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第七条  导师要协助学院和研究生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的各种考核。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与研究生一起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并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导师要负责组织好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做好论文审核工作,要积极做好研究生优秀论文推荐工作。

第九条  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我国水产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而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十条  实行导师持证上岗制,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必须要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导师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后才能获得导师上岗证书,考试不及格或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下年度的上岗培训后,才能获得导师上岗证书。导师获得上岗证书后方有资格指导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定期对研究生导师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发表论文、研究项目、科研经费、讲授课程、培养研究生情况(研究生论文质量及公开发表论文)等。结合评估结果,设立“上海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奖”,对在教学、科研和研究生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生导师进行奖励。对于入选上海市优秀成果、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将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多年既没有科研项目及经费来源,又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

2、遴选为导师后,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过研究生。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为研究生的待发表论文提供证明或承诺后,该论文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

4、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

5、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者,应将指导措施报学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者应与学院商议,确定本人离校期间指导研究生的教师及指导措施,并报校研究生部备案;离校六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好所指导研究生更换导师事宜后方可离校。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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