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5〕156号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教学委员会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安康学院教学委员会规程(试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5年10月19日
安康学院教学委员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康学院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重要方案及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由9-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秘书1人,具体负责受理、送达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的相关制度;
2.审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及培养方案;
3.审议招生办法及年度招生计划方案;
4.审定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本科教学工程及教学改革项目的评定标准及办法;指导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本科教学工程及教学改革项目的推荐或评审工作;
5.审定校级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的推荐或评审结果;
6.审定本科教学工程及教学改革项目的推荐或评审结果;
7.指导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8.指导本科教学评估和专业评估认证工作,审定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9.裁定有关教学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价评估等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争议;
10.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依照《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要求运行。全体委员会议是教学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一般由教学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审定或评定需要票决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会议需要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 凡经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后进行公示的事项,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委员会办公室经请示教学委员会主任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凡讨论或调查的问题涉及与会委员或相关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十二条 委员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委员违反本规程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按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教学委员会议决主要事项一览表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