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文件
校发〔2015〕155号
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试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安 康 学 院
2015年10月19日
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康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科研评价、重要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奖推荐、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由9-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科建设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设秘书1人,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受理、送达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规划等;审议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条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推荐上级科研平台建设方案,开展科研平台考核评估。
第五条 组织开展优势特色学科、硕士点培育学科评审,审议优势特色学科、硕士点培育学科建设方案,开展学科建设评估与考核。
第六条 负责对拟报国家、省重大项目及科技成果奖的学术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申报校外限项项目的推荐及校级项目的评审,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遴选评审。
第七条 受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委托,对申请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材料进行审核和学术评价。
第八条 受学校委托,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聘任兼职(客座)教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推荐人选进行学术评价。
第九条 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争议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条 需要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运行及议事依照《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办公室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经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后需进行公示的事项,按要求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委员会秘书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该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委员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参加会议,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按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